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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抢劫、抢夺等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五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平舆县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5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谢李村委谢土楼附近,遇见被害人柳某某,张某乙下车将其耳朵上戴的一对金耳环拽掉, 被害人伸手去护耳朵时,张某乙看到其手上戴的还有一个转运珠,当场采取暴力,将其转运珠及金耳环抢走后坐上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所抢金耳环价值为1355元。

2015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后时村北边的东西水泥路上,遇到张某丙骑着电动车带着张某丁,张某甲将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后,张某乙随即下车去抢张某丁,张某丁发现后下了电动车就往村庄的方向跑,张某丁在跑的过程中摔倒,张某乙追上去摁着张某丁,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张某丁的金戒指,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所抢金戒指价值为3165元。

(二)抢夺罪

2015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张某己(已判刑)分别骑两辆摩托车窜至河南省平舆县高扬店金刘小学附近,遇到从金刘小学看其外孙返回家中的王某某,张某己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戊走在前面,张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乙走在后面,张某甲看到王某某戴的金项链后放慢速度从左侧贴近王某某,张某乙伸手将王某某脖子上戴的一条金项链拽掉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为1646元。

2015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张某己(已判刑)分别骑两辆摩托车窜至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路闫庄附近,遇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己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壬走在前面,张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乙走在后面。张某戊从摩托车跳下跑到马某某身边,从背后将马某某耳朵上戴的一对金耳环拽掉后坐上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为1442元。 

(三)盗窃罪

 2015年1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庚(已判刑)、张某辛(已判刑)、燕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行至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曹营行政村黄堤湾村,进入吴某甲家中偷羊时被发现后逃跑,村民吴某乙、吴某丙等人驾车追赶,将张某辛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证明;出所登记表;辨认笔录; 上海亚一金店发票1张;王某某被抢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照片现场复印件;张某丁被抢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照片现场复印件;柳某某被抢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现场复印件;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5)第053号王某某等人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电话告知记录。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1723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平刑初字第467、468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睢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6)川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闫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丁柳某某陈述;

4.同案人张某乙、张某己、燕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盗窃、抢夺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盗窃犯罪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宜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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