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保险”,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5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地为江西省全南县**镇**路**号,居住地为全南县**栋**单元**室,全南县*戊液化气站负责人,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赣州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3月,全南县*甲液化气站与全南县*乙液化气站签订联营合同,同时租赁全南县*丙液化气站及全南县*丁液化气站,成立全南县县城*戊液化气站,股东主要有张某甲、朱某某、韩某甲、缪某甲、刘某某刘某某等人。*戊液化气站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利润,垄断全南县城液化气市场。2016年上半年,因有人外出充装液化气,致使全南县*戊液化气站销量下降,利益受损。时任全南*戊液化气站负责人张某甲组织召开股东会,股东张某甲、韩某甲、朱某某、缪某甲等人参会,共同商议并决定由缪某甲负责组织3人打击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行为,同意支付缪某甲月工资1万元,其他三人月工资5千元,每打击1起给予1万元奖励。
2016年8月至2016年底,缪某甲纠集缪某乙、黄某某和张某乙参与打击活动。缪某甲等人在全南县城蹲守、跟踪、拦截走私液化气人员,通过威胁、要挟、私自扣押液化气罐和运气车辆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8起,逼迫全南县城用气户只能到*戊液化气站用气,达到垄断全南县城液化气市场、牟取高额利润的目的。缪某甲等人获取工资和奖励共计15万元。经鉴定,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全南*戊液化气站股东超出全省平均价部分获利7709878.44元。2019年9月29日,经全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缪某甲等人扣押的三轮车、液化气罐等物品的价格共计28323.88元。
1、2016年8月,缪某乙、黄某某和张某乙发现一龙源坝人会私自送液化气,三人在街心花园一饭店门口拨打液化气罐上的电话谎称要充气。陈某甲接到电话后骑一辆女士踏板车到街心花园,拿到缪某乙等人的空液化气罐返回全南县金龙镇合隆制衣厂附近的液化气存放点。张某乙骑摩托车跟踪陈某甲到了合隆制衣厂附近后未发现陈某甲,于是打电话叫缪某乙和黄某某过来。缪某乙等人在合隆制衣厂附近巡查,在一民房内发现存放有液化气罐,缪某乙打电话叫其父亲缪某甲到现场。陈某甲骑踏板车返回存放点后,缪某乙上前将其踏板车钥匙拔掉,并不准陈某甲离开,之后张某甲带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拍照取证。缪某甲指使缪某乙、黄某某和张某乙三人将民房内的13个液化气罐(其中11个装有液化气、2个空瓶)搬上皮卡车并拉到*丙气站存放,将陈某甲的踏板车扣押至**宾馆。陈某甲陈某某打电话给液化气所有人钟某甲,钟某甲骑三轮车到**宾馆找缪某甲等人说液化气罐处理的事情。缪某甲指使缪某乙、张某乙将钟某甲的三轮车也扣押在**宾馆,并要求钟某甲、陈某甲缴纳2万元罚款才能拿回三轮车和踏板车。钟某甲和陈某甲无法缴纳罚款于第二天早上离开**宾馆。
2、2016年8月,缪某乙通过*戊气站送气员举报,得知在**工业园的一个洗碗厂有人私自充气。缪某乙和张某乙两人遂到**洗碗厂(老板是李某某)巡查,发现在洗碗厂里有5个液化气罐。缪某乙打电话给缪某甲,因缪某甲没有时间,缪某乙又打电话给*戊气站股东张某甲到现场。张某甲到现场后,与洗碗厂老板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缪某乙等人因要扣押液化气罐与李某某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张某甲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李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甲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叫缪某乙和张某乙将洗碗厂内的5个液化气罐(均装有液化气)拉回*丙气站存放。第二天李某某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后,李某某到*丙气站拿回了液化气罐。
3、2016年8月,缪某乙发现原*戊气站的送气员钟某乙会私自充装液化气,通过跟踪发现存放在金龙镇**村**组的理发店。于是缪某乙叫黄某某以理发为由进入理发店查看,发现理发店卫生间内有液化气罐并告诉缪某乙。缪某乙打电话通知缪某甲到现场,并将送气员钟某乙叫到现场。之后缪某甲指使缪某乙、黄某某和将理发店内的29个液化气罐(其中1个装有液化气、28个空瓶)、一台台称和一个充气泵等物品拉回*丙气站。
4、2016年8月,缪某乙得知*戊气站送气员谌某甲在**安置房会私自充装液化气,缪某乙和张某乙两人在**安置房谌某甲家附近巡查,看到谌某甲车库里有7个液化气罐。缪某乙打电话跟张某甲汇报后,两人将车库里的7个液化气罐(均是空瓶)拉回*丙气站存放。
5、2016年8月,缪某乙得知*戊气站送气员钟某丙会私自充装液化气,缪某乙、黄某某和张某乙三人到金龙镇**村钟某丙住处巡查,后在一自建房的楼梯间看到有11个液化气罐。缪某乙打电话叫钟某丙回来,钟某丙不回来。缪某乙又打电话给张某甲,张某甲让缪某乙等人先把液化气罐拉回*丙气站,于是缪某乙、黄某某黄某某和张某乙三人将11个液化气罐(均是空瓶)拉回*丙气站存放。
6、2016年9月,缪某甲根据送气员钟某乙的举报得知钟某丁(别名钟某戊)会从龙源坝送气到**路“**酸菜鱼”店,缪某乙和黄某某在街心花园红绿灯处蹲守钟某丁,但是没有等到。当天晚上,缪某乙在“**酸菜鱼”店门口发现了钟某丁的三轮车,打电话叫黄某某到现场。因钟某丁不在现场,缪某乙和黄某某在三轮车旁蹲守到钟某丁回来,之后电话通知缪某甲到现场。缪某甲来到后指使缪某乙和黄某某将钟某丁的三轮车以及液化气罐扣押,还将“**酸菜鱼”店里的液化气罐共计11个(其中5个装有液化气、6个空瓶)也一起扣押拉到*丙气站。第二天,钟某丁在*丙气站找缪某甲等人协商处理此事,缪某甲等人要求钟某丁缴纳罚款。两个月后,钟某丁缴纳了2600元后赎回了三轮车。
7、2016年9月,缪某乙得知全南中学旁的**面馆有人会送外地液化气,于是缪某乙与黄某某两人在**面馆门口蹲守,跟踪骑三轮车送气的林某某到了**大道**苑一车库。林某某打开车库门后,缪某乙看到有12个液化气罐。缪某乙和黄某某将12个液化气罐(其中10个装有液化气、2个空瓶)以及三轮车扣押,将液化气罐存放在*丙气站,三轮车存放在**宾馆。后林某某通过熟人说情将三轮车拿回。
8、2016年9月,缪某乙得知有一个人会从乡下送气到县城,液化气罐的存放点在老车站**厂,缪某乙和张某乙到老车站**厂附近巡查未发现。后缪某乙得知二中路“**肠粉店”有人送气,缪某乙与张某乙又在“**肠粉店”附近蹲守,发现陂头人谌某乙开皮卡车送液化气到“**肠粉店”,缪某乙和张某乙两人开车一直跟踪谌某乙到**镇。之后谌某乙找陈某乙和缪某甲沟通,缪某甲威胁谌某乙再往县城送气就要扣押他的气瓶和车辆,谌某乙无奈答应不再送气到全南县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二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戊气站财务报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陈某甲、李某某、钟某乙、谌某甲、韩某乙、刘某某、钟某己、张某丙、黄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戊气站负责人,在授权缪某甲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液化气走私行为时,知道或者放任缪某甲等人在未取得执法部门委托或授权情况下,私自采取蹲守、跟踪、拦截、威胁、扣押、要挟等侵犯人身、财产权手段,迫使全南县城用气户只能到*戊气站用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退缴非法所得60万元,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2019年12月17日,在辩护人陈红华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张某甲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拾伍册、笔记本贰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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