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莱州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路街道**村**号。2008年6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莱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后本院将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案和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案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3年9、10月份期间,时任莱州市**街道**村村支部书记王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莱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在莱州市**路街道**村地产项目售楼处开建之机,该为逼迫金源公司一并开发该村土地,以给付“出工费”的方式指使本村村民代表翟某某、杨某某召集该村村民二十余人恶意封堵售楼处及在建地产项目工地,致使工地停工。**村村民封堵工地第一日,时任莱州市**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张某甲至现场给参与村民分发包子和水,并在次日将出工费给付翟某某,由翟某某分发给参与村民。此后,**村其他村民闻风而至,自动参与围堵阻挠施工达月余。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甲以村民封堵工地停工相威胁,逼迫金源房公司与莱州市**街道**村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共同开发位于莱州市**街道**村在建地产项目工地东南侧的**村土地十余亩。
(二)敲诈勒索罪
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本村村民封堵金源限公司售楼处及在建地产项目工地之机,以村民封堵工地无法开工相威胁,敲诈金源公司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三)骗取贷款罪
1、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郑某甲之妻万某某名下土地做抵押,伪造购销合同,以从杜某某处购买石材的名义,从莱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600万元。
2、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莱州市金信达货运有限公司名义,伪造购销合同,以莱州市金信达货运有限公司从王某乙处购买柴油的名义,从莱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700万元。
3、2014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郑某乙名义,伪造购销合同及郑某乙的资产证明材料,以郑某乙从杜某某处购买石材的名义,从莱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600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上述三笔贷款均未用于实际经营活动,一直采取借新还旧、变更贷款主体的方式延续至今,且该以郑某乙、金信达公司名义贷款在2017年均出现逾期还本息的情况,至此一直由担保人吴某某为其还息。截止2019年12月底,莱州**银行在压缩本金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张某甲名下人民币597万余元贷款进行限期重组,对被告人张某甲以他人名义所贷款项人民币1190万元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由担保人吴某某关联企业莱州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莱州永祥商贸有限公司、莱州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接延续。上述贷款共计人民币178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金源公司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金源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8册、散页材料2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