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23日9时许趁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外出闯入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宅的房间内,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按在地上,扯掉其文胸,抚摸其乳房,咬破其嘴唇,抓伤其手臂,多次将手指插进其阴道内抽插,并欲强行将其阴茎插入被害人黄某某的阴道内进行强奸,由于被害人黄某某的极力反抗没有成功,后其将精液射在被害人黄某某的肚子上。接着,被告人张某甲又其手机对着被害人黄某某拍摄视频,威胁被害人黄某某不准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现场勘查提取的纸巾、长裤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比中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3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检察官助理:曾明丽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61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手机1部(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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