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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强制猥亵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楚雄市开发区**屯小区**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开发区趁单独行走的多名女性不备,采用从身后强行搂抱抓摸胸部的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

2019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开发区州烟草公司门口人行道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叶某某不备,强行从身后抓摸叶某某胸部之后逃离。

2019年9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开发区田黎屯小区12幢178号门口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强行从身后抓摸吴某某胸部之后逃离。

2019年9月12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开发区法苑小区西侧人行道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唐某某不备,强行从身后抓摸唐某某胸部之后逃离。

2019年9月12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四季豪庭旁公交车站附近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强行从身后抓摸李某某胸部之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性满足,多次趁人不备,强行搂抱抓摸多名独自行走的女性胸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江荣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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