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捕前住榆阳区**镇**,无业。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捕前住榆阳区**小区**单元**室,无业。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宁菲,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密谋盗窃榆阳区运煤专线北龙停车场内的陕K****7、陕K****4二辆半挂车上的三元催化器,同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事先联系好的一名山西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来到该停车场内,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山西籍男子负责拆卸两车的三元催化器,且以1.4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某收购。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款分给被告人张某乙6700元,钱款均已被挥霍。
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陕K****4车内三元催化器价格为14880元,陕K****7车内三元催化器价格为13578元,共计28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8月31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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