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6********,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为“传奇娱乐”、“金界娱乐”、“斯博国际”、“富狗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服务,发展会员,并根据会员在赌博平台上的赌博投注数额收取服务费,从中牟利,累计收取赌博平台服务费人民币36000余元,实际获利8000余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情况、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富狗娱乐APP截图、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查询;
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张某乙、杜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郑泽利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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