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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永春县**镇**小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永春县**镇**小区**号**室开设“凤凰国际娱乐城”QQ赌博群用于接受下线张某乙、郑某某、张某丙、陈某戊、叶某某等人的赌博投注共1386657.64元,从中盈利17361.84元。并雇佣邱某某、张某已(均另行处理)管理QQ赌博群,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及结算参赌人员的回水等。

永春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5日在永春县**镇**小区**号**室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当场扣押手机四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邱某某、张某已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博群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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