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的麻将馆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刘某某、史某某、张某乙、潘某甲、潘某乙、张某丙、吴某某(外号“胖娃娃”,在逃)等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和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进行聚众赌博提供场所与便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3页,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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