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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老厝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工厂内、诗阳村东凤中学后面一祠堂内开设赌场,以“鱼虾蟹”形式进行赌博,招引参加赌博人员杨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均另作处理)到场做庄或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甲受同案人张某乙雇佣在赌场打杂,直至2019年8月12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林某某、翁某某、郭某某、卓某某(均另作处罚)等人,并查扣赌资人民币5510及赌具等物品。该赌场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9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月**日在潮安区东凤镇诗阳村诗阳小学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相关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荣浩

2020年4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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