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7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温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人,户籍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村****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2020年7月9日期间,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柳市镇底村山头、乐清市上米吞村、磬石镇磐石山山头一带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该赌场每天的参赌人员人数至少20人,赌场参赌总人数至少120人次;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乙等人的赌场里多次倒款,共计倒款金额至少11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1000多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退赃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退赃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连某某、张某丁、徐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韦某某、吕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季某某、连某某、张某丁、徐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韦某某、吕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从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晓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移送手机一部(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退赃单一张(金额1000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