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大城县人田某某处申请成为其下线代理,在手机软件中开设“茶馆”使用两个微信号分多次从上线田哲杰处购买共计26470元的“金豆”用于在其“茶馆”内开设房间并接受玩家投注,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名义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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