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小区,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将位于南郑区**镇的**酒店地下室出租给黄某某(已另案处理),签署商铺租赁协议,收取租金21万元。后黄某某多次找张某甲,2015年9月21日张某甲又与黄某某、张某某签署第二份商铺租赁协议,承租人改为张某某,同时黄某某写承诺书,承诺第一份协议为合法合同,后签的第二份协议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使用。该赌博游戏厅于2015年9月底正式营业,到2016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该赌博游戏厅经营期间,公司物业经理、保安部经理多次向张某甲就地下室赌博游戏厅通风、抢占车位等问题向其汇报,并在公司全员大会上禁止员工参与该游戏厅赌博。张某甲对此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没有制止。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厅后,只提供了第二份协议,没有如实反映租赁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审计报告、商铺租赁协议、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房屋承租期间发现用于开设赌场而未制止,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了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戎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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