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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常熟市**街道**宅基**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月17日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份左右,吴某甲(已判刑)伙同陈某某(已判刑)在常熟市虞山大义、谢桥、福山及张家港港口等地乡下民宅,组织张某乙、唐某某、吴某乙等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该赌场寻找赌场场地,并从中领取每场200元的报酬。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力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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