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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镇**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先后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3月至5月间,在吉林市将从他人处获得的“北京赛车”网络赌盘提供给曲某某,并在曲某某与上线之间负责赌资结算。其间,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近人民币50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户籍信息;

3.银行流水。

(二)证人曲某某、秦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邴复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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