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至9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其手机下载名为“希望手游”的网络赌博软件,通过他人提供的邀请码注册账号并充值进行赌博活动。其间,被告人张某甲采用提供邀请码方式为上述赌博软件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级人员孟某某、阳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赌博活动。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代理方式获得返利人民币13,891.85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孟某某、阳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赌博软件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为赌博软件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人员并获得返利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作案工具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
4.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志军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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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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