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路**村**组**号,务农。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绥阳县洋川街道诗乡乡门社区、郑场镇、风华镇等地的农村荒郊野外、农户家等场地开设赌场,邀约王某甲、魏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等人采取摇包谷籽押单双的方式赌博,张某甲抽头渔利共六千余元。
1.2020年7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组织10余人在绥阳县**街道**乡**组胡某乙家的院坝赌博2次。
2.2020年7、8月期间,张某甲组织10余人在绥阳县**镇**村**组袁某某家院坝赌博。
3.2020年7至9月期间,张某甲组织10余人在绥阳县洋川街道团山村的三叉垭一小学附近的树林里赌博。
4.2020年7至9月期间,张某甲组织20余人在绥阳县洋川街道东山村西山坪公路边的树林里赌博2次。
5.2020年7至9月期间,张某甲组织10余人在绥阳县**镇**村**组陈某某家后面的竹林里赌博。
6.2020年7至9月期间,张某甲组织10余人在绥阳县**镇**村**组陈某某家堂屋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杨某某、余某某、胡某甲、朱某某、田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刘某甲、袁某某、胡某乙、陈某某、尤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