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5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七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12月8日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晋江市**镇**村**村**路**号的租房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进行麻将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七千元。2019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并查获参赌人员徐某某、陈某甲、巫某某、吴某某、黄某甲、齐某某、涂某某、曹某某、赵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易某某、陈某丙、王某丙、毛某某、张某丙、黄某乙、陶某某等二十二人,扣押到赌博筹码牌257张、麻将三副和红色OPPO手机一部。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证人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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