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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啊肥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于2007年2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5月13日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同案犯姚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先后在仙游县**镇**村民房内、仙游县**镇**水库旁山头、仙游县**水库**山山头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吴某甲、郑某甲、郑某乙等人以赌“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堂金获利220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张某甲获利8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姚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非法获利2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陈尾妹

2020年2月13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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