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9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洁琼,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李某甲(已判刑)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山上**墓地处,组织他人以扑克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100起押,并对赢钱的庄家抽取10%的头薪。被告人张某甲及李某乙(已判刑)在该赌场被负责望风,胡某某、程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在该赌场内放款,崔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刘某某(已判刑)负责抽头,陈某某(已判刑)充当理手。经查,该赌场内现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赌客夏某某在赌场内共计输掉赌资5万元以上。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李某甲、崔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7202****、18958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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