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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嵊州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闲聊”“微信”等APP上组建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张某乙等人,到“边锋越牌圈”APP上其申请的茶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抽头人民币8元,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3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OPPO手机1只、苹果手机1只、人民币13000元,上述手机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现金暂现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美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住嵊州市**乡**村**号,电话1375859****; 

2、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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