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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汉族,高中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片**号。2013年3月29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0月28日被执行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客服处获得代理号及赌博筹码,后提供给周某某、鲍某某等人用于赌博、洗码,其中周某某(已判决)、鲍某某(已判决)涉案赌资14万余元,陈某甲2万元左右,何某某(已判决)5000元左右,累计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一两千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单、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劣迹材料、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鲍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邵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刘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徐某某、陈某丁、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账单、银行电子账单、辨认视频、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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