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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6月24日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本地人员在其位于龙门县**镇**村**号的住所内,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赌“三公”方式聚众赌博。当月24日凌晨,龙门县公安局将位于**镇**村**号的赌场捣毁,抓获望风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及其他赌博违法人员15人,缴获赌资6400元、扑克牌七副、一张折叠木桌、两张木板长凳和黑色手机一台。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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