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其经营的的养殖场一平房内,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让黎某甲、陈某某、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等人赌“五张牛”,并从每局中抽取100元的水钱获利。同年14日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窝点,并现场查获黎某丁、陈某某、钟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钟某乙、钟某丙、闾某某、黎某甲、张某乙、钟某丁、张某丙、张某甲等人,缴获赌资70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郑智惠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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