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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0月2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甲、苏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张某乙(已死亡)、邓某某(已死亡)相邀在镇雄县芒部镇松林村杉林组30号以每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租用王某乙(已判决)家房屋开设赌场,以抬"高十三"方式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再次组织参赌人员在王某乙家进行赌博时,因参赌人员王某乙(另案处理)输钱后向张某乙借钱赌博未果,与张某乙、张某甲产生口角纠纷。王某乙在喝酒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对张某甲进行捅杀,随后,并对上前帮忙的邓某某、张某乙乱杀,在此过程中,邓某某、张某乙死亡,王某乙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7.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唐巍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镇雄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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