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3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镇**路**弄**号**室,现住**镇**村**号甲。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在“哈灵麻将”软件建立亲友圈纠集赌客,提供房间供群内赌客进行赌博,并每局从赢家处收取人民币3元房费以牟利,共计收取人民币六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陆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和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截图,证实其在被告人张某甲管理的涉案软件亲友圈内赌博,并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房费。
2.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和整理的微信收入汇总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抽头获利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到涉案手机。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检察官助理解婧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