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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5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4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甲在“哈灵麻将”APP内创建“带你去看流星雨”亲友圈(ID号:1****5),招揽赌客至其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并先后通过“微信”、“默往”等手机软件创建赌博群,结算赌资及收取台费。经查,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管理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号:1****5)内赌客赌博赌资达人民币100万余元,获得营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杨某甲、何某某、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杨某乙、李某某、姚某某、曲某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屏、微信账单,证实其经被告人张某甲纠集,通过“哈灵麻将”亲友圈进行赌博并向群主支付台费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张某甲的手机截屏,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及其亲友圈号、哈灵账号、微信账号等信息。

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结算赌资、收取台费营利的情况。

5.亲友圈(ID号:1****5)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所管理的亲友圈内所有成员的战绩等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情况。

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到案的经过。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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