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杭县**镇**路**号经营的**店摆放两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5000元。
2019年5月11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杭县**镇**路**号经营的**店铺内摆放三张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自动麻将桌、赌资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店面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等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64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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