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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烂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座**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逮捕。

辩护人黎霞,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指定我院管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甲与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合股在任某某(已故)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水疗会后面的**房间内,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此后由何某某安排张某乙、黄某某、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风。赌场每天下午14:30分至17时不定时开始,期间赌场共经营约15天,扣除支付给张某乙、黄某某、黎某某的报酬以及支付给任某某的场地租金后,非法获利由被告人张某甲与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四人分配。经民警侦查,于2019年5月27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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