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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号。2012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田金龙、被害人张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河西区****酒吧内饮酒娱乐。因酒吧内发生纠纷,同在此饮酒的李某某欲上前帮助朋友打架,被酒吧工作人员张某乙劝回途中与被告人张某甲发生身体接触。被告人张某甲用肘部击打李某某、张某乙,欲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并将二人推倒在沙发上,后双方相互推搡并厮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并用桌上的酒瓶击砸张某乙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后被告人张某甲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头皮裂伤,左顶部、右颞顶部、前顶部创口瘢痕累计8.0cm以上,为轻伤二级;张某甲头皮血肿、头皮挫伤,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河北区********号被抓获。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书、接警单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监控录像;

7. 辨认笔录;

8.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刘兰青

检察官助理 :张怡莲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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