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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凌晨1时许,在长葛市***门口,被害人赵某某因琐事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后张某乙纠集朱某某、宋某某、孙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殴打赵某某,被害人赵某某的朋友樊某某上前劝架时,也遭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等人殴打,樊某某打电话报警时,樊某某手机被张某乙等人抢走摔坏。2017年12月28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刑)鉴(法医)字【2017】130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2月9日,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定(2018)第020号价格认定结果为:别克凯越损失认定2704元,苹果6S手机损失认定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朱某某、宋某某、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三十一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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