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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5********,汉族,群众,高中,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住公某某**镇**巷**桥**栋**单元**室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公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吃饭时,为生活琐事被父亲不停数落,张某甲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一气之下进入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冲出家门,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前,将一行路人被害人欧某某拦截。张某甲一只手勒住欧某某的脖子,一只手持菜刀对其进行恐吓,并找欧某某索要20万元。张某甲的父母亲与周围的群众迅速赶来,将欧某某解救。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的全部损失9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照片;2.扣押清单、领条及谅解书等;3.证人孙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笔录;7.鉴定意见书;8.视频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减少刑罚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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