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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石家庄市公安局门口西侧停车场无故将被害人赵某乙、张某丙、贾某某等七人的停放于此车辆损毁。经鉴定,车辆被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9280元。

2019年8月12日10时50分许、2019年8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服务接待大厅脱去上衣、大喊大闹,并当众在大厅小便,影响石家庄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的正常办公秩序。

2019年8月24日11时29分许,在石家庄市裕华公安局孙村警务站,被告人张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该警务站的电脑显示器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某、张某丙、时某某、刘某乙、赵某乙、薛某某、赵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丁、康某某、代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孙某某、杨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赵某甲、张某乙、马某某、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照片,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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