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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路北段****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2日经报本院检察长同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新蔡县**项目在未与新蔡县**镇**社区居民宋某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施工,遭到宋某甲及其家人的阻拦,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施工现场对宋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恐吓、撕拽。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伙同他人两次到宋某甲家中对宋某甲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二、2012年,新蔡县**镇**社区部分居民因赔偿问题未能与新蔡县**项目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张某甲认为是该社区居民宋某乙带的头,遂伙同他人到宋某乙家中对宋某乙进行威胁、恐吓。

三、2012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张某甲在新蔡县**项目没有与新蔡县**镇**社区居民赵某某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趁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找来挖掘机将赵某某家的房屋推倒,房屋内物品全部被埋。

四、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承包**置业有限公司的围墙工程施工时,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新蔡县**街道办事处居民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雇佣艾滋病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到施工现场,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撕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宋某乙、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涛

王 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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