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马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KTV喝酒,被告人张某甲先行离开。2019年8月6日0时许,因家庭琐事,被告人张某甲与妻子严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宿舍楼下发生争吵,噪音影响到楼上住户休息,一住户责骂了被告人张某甲,继而双方对骂,被告人张某甲突然情绪失控,借着酒意,被告人张某甲沿着**路附近一带,用脚踢、拳头和雪糕筒砸的方式损毁停靠在路边的车辆,造成五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毁。
经鉴定,粤E3****汽车的修复费用人民币400元、桂K2****汽车的修复费用人民币800元、粤HR****汽车的修复费用人民币736元、粤Y0****汽车的修复付费用人民币350元、粤Y5****汽车的修复费用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278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主动赔偿了上述车辆车主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全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2019年10月24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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