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1********,汉族,大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动街沿木研街往哈平路方向徒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 12号其住处行进途中,用一不尖锐物体无故将沿途路边多辆被害人停放的私家车车体划伤。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有被害人王某甲牌号为黑A****8北京现代伊兰特车损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刘某某牌号为黑A****1高尔夫7代车损人民币3,900元、被害人张某乙牌号为黑A****3 丰田卡罗拉双擎车损人民币2,850元、被害人张某丙牌号为黑D****8日产骐达车损人民币2,660元、被害人王某乙牌号为黑A****9大众速腾车损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任某某牌号为黑A****F日产骊威车损人民币1,550元、被害人苑某某牌号为黑A****C大众宝来车损人民币1,800元,车损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5,760元。现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尚有被害人王某丁等9人车辆车损因被告人家属与当事人和解而放弃作价。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 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作案着装照片、被毁损车辆照片;
2.书证:被划车辆情况统计表、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作案着装衣服取得方式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16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结论: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发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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