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某某红旗街**村**组。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5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红旗派出所警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间,海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海建公司)在吉林市丰某某红旗街道小兰旗村鸡冠山河河段,进行吉林市黑臭水体整治二期(鸡冠山河)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其私自在属于整治工程范围内(河道中心桩号为JG2+000~JG2+200)的鸡冠山河河岸种植的树木,强行向海建公司鸡冠山河项目部索要“补偿”。2018年10月3日,海建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同张某甲签订征地、青苗补偿协议,对张某甲在上述鸡冠山河河岸种植的树木进行补偿,向张某甲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5000元,协议明确该户赔偿全部完成,以后不得以任何“未赔偿青苗果树苗及征地”的借口再来找甲方追加款项。2019年5月18日左右,海建公司继续对该河段进行施工,被告人张某甲在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明知海建公司将要施工和海建公司已对整治工程范围内(河道中心桩号为JG2+000~JG2+200)鸡冠山河河岸张某甲种植的树木补偿完毕的情况下,采取“抢栽抢种”方式在同样属于整治工程范围内(河道中心桩号为JG2+000~JG2+200)鸡冠山河河岸种植的树木,以阻碍施工相威胁,强行向海建公司鸡冠山河项目部索要“补偿”。2019年6月23日,海建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再次被迫同张某甲签订征地、青苗补偿协议,对张某甲在上述鸡冠山河河岸种植的树木进行补偿,向张某甲支付补偿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刘某甲、张某乙、石某某、张某丙、杜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
(三)辨认笔录;
(四)物证:照片3张、指认照片;
(五)书证:刘某甲提供施工材料、补偿协议2份、收据2份、情况说明及土地图纸、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张某甲信访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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