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甘肃省泾川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市场盛世烟酒店内,强行拿走被害人彭某某柜台上的的牛栏山牌二锅头1瓶、黄金叶牌香烟1包,随后将上述物品扔在东高地市场路边。当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丰台区东高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内,强行拿走被害人张某乙办公桌上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茶叶1盒。在被他人追赶后,张某甲将上述物品扔在市场管理办公室的门口。经鉴定,涉案二锅头和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1.9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涉案物品已经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二锅头、茶叶及现金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报告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彭某某、张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 程晓溪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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