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21日16时许,因被告人张某甲占用村集体所有的道路修建自家围墙,影响到附近村民出行,龚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张某乙便与张某甲理论,在理论过程中,龚某某将张某甲砌的砖柱踢倒,张某甲便使用砖刀击打张某乙头部,随即,双方发生了打斗,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丙(另处)使用洋铲、钢管殴打郭某某,致使张某乙前额部及郭某某鼻子受伤。
2.2016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丙(另处)以被害人熊某某(案发时68周岁)将自家水管砍坏为由,到熊某某住宅内殴打熊某某,致熊某某左下中切牙根折轻微伤。
3.2017年3月19日10时许,张某丁、张某戊和被告人张某甲一同在肖某某家中的金融代办点领取集体资金时,张某甲强行将其中一万元据为己有,至今拒不归还。
4.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张某丁动了自家的水管,遂持一把农用弯刀寻找张某丁,在张某已住宅门口与干农活回家的张某丁相遇后,持弯刀殴打张某丁,张某丁持锄头还击,造成双方各有损伤。
5.2018年1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组上未满足其在修建便民路中的无理要求,便使用锄头将组上放置在公路边的水管移动到公路中间阻碍施工。组长张某丁与村民将水管移开过程中,张某甲和村民发生口角,随后,张某甲持锄头和铁锤分别对被害人胡某甲(案发时70周岁)和张某庚(三级残疾)实施殴打。
6.2019年4月28日16时,被告人张某甲与邻居龚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胡某乙(案发时71周岁)上前劝解,张某甲使用锄头对胡某乙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旭东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