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民勤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1年7月13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500元;2011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300元,收缴赌资240元;2012年5月18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00元;2012年1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4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于2019年12月3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民勤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持马刀到民勤县民左公路2公里东侧的收购场内找到正在参与赌博的丁某某,以催要借款为由,将马刀插在桌上威胁、恐吓丁某某交出车钥匙,并无故将劝架的马述龙殴打。
2、2016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民勤县北顺羊肉馆内将被害人闫某某殴打,并强行索要闫某某的两座根雕,闫某某惧怕再次被打答应将根雕送给张某甲。后张某甲派人到闫某某家中将两座根雕运走。经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座根雕现市价共计23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马某某、闫某某的陈述;4.陕西民间艺术收藏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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