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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 月10 日4 时许40 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东某某、朱某某、康某某、朱某某、翟某某(均已判刑)以寻找张某甲女友王某某为由,在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十字以东30 米处的道路上,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魏某甲及陪驾魏某乙,致二人轻微伤,并故意砸坏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顶灯等多处,毁损价值达6000 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在逃人员张某甲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病历复印件、车辆维修清单、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张某丙、东某某、朱某某、康某某、朱某某、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毁损价值达6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罚,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睿

    书记员:赵佳媛

                                  

                                   2019年12月9日

附:1、案卷八宗;起诉书八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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