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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址淮北市相山区**路**城**小区**栋**单元**室。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8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警告处罚;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6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8日,因棚户区改造,被告人张某甲与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签订西山路两侧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张某甲认为该补偿协议未将其房屋北侧空地作为宅基地进行赔偿,并就该问题进行信访。经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处置,其信访事项已终结。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就该信访诉求进行缠访闹访。2016年5月18日、5月20日张某甲先后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带其多病且行动不便的母亲张某乙到相山区信访局进行缠访闹访,后于同年8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警告处罚;2018年11日,张某甲又带其母亲张某乙到北京天安门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后于2018年6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训诫书、信访信息登记表、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办事处的答复、补偿安置协议、土地补偿复查申请、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撤销复查意见告知书、关于张某甲申请宅基地确权的调查报告、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回执、信访案件办理回访单、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步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黄某某、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达到无理诉求,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地区及国家机关单位进行缠访闹访,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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