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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5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至张某戊经营的小商店内玩耍,见张某丙在商店内,被告人张某甲便开玩笑坐在张某丙的大腿上摇晃,张某丙便讲自己腰痛,不要被告人张某甲坐其腿上,并发生了几句口角。被告人张某甲不悦,便用脚踹了一旁麻将机两脚,张某戊劝慰不要踢打麻将机,被告人张某甲想起之前与张某戊之间的一些琐碎小事,更加不快,遂捡起椅子打砸大厅里的两台麻将机,还用手推倒一台麻将机,随后又捡起一把椅子打砸侧屋两台麻将机。在打砸麻将机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要张某戊报警,张某戊遂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之后遂将一直等候在现场的被告人张某甲控制住。被告人张某甲一共砸毁五台麻将机。被砸毁的五台麻将机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2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赔偿张某戊现金人民币2800元,张某戊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姚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戊、冯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美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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