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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天津市静海县**镇**村**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被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 张某丙、朱某某、志某某等人驾车到黄骅市齐家务乡乾符桥拦截有浩通字样牌半挂车,朱某某拦截半挂车后让半挂车联系发牌的人,后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驾驶**轿车到达乾符桥,张某乙等人手持斧头、洋镐把将周某乙、刘某某砍伤,将周某甲轿车砸毁。经鉴定周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周某甲轿车受损车辆部件共价值4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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