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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号,现住迁安市**小区**室。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途经迁安市**镇**钢铁有限公司**号门附近时,因路上堵车,为泄愤将张某乙、张某丙、于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田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郁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用脚踹坏;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8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已与各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车辆损坏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坏11辆车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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