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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5271983********,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党关系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镇**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镇**村**社**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鹿某区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1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送鹿某区拘留所执行;2020年1月17日转为刑事案件,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鹿某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到石家庄市鹿某区**镇****路**发艺店理发时与被害人张某乙认识后开始来往。2019年10月份,张某乙不愿意再与张某甲交往,多次将张某甲的微信删除、拉黑引起张某甲的不满。2019年10月9日,张某甲携带刀具到**发艺店,以恢复微信联系为目的,用刀子捅刺沙发的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张某乙,逼迫张某乙添加后离开。后张某乙把张某甲微信号再次拉黑,2019年12月31日,张某甲通过电话通话方式言语威胁、恐吓张某乙;2020年1月2日上午,张某甲携带刀具到**发艺店,威胁、恐吓张某乙加其微信,因张某乙丈夫回来张某甲离开。当日16时许,张某甲酒后携带刀具返回店中,当着张某乙孩子的面(3岁)再次持刀恐吓、推搡张某乙让其添加其微信,张某乙逃脱报警。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恢复微信联系为理由,持刀恐吓、威胁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幸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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