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途径中卫市沙坡头区阳光家园小区东门花池边时,无故将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特牌猛禽皮卡车副驾驶位一侧的后视镜和车门损坏。后在途径该小区17号楼楼下时,张某甲又将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田牌轿车副驾驶位一侧的后视镜损坏。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价值4698.04元。

2019年l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9日,张某甲对金某某、张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金某某、张某乙于2019年12月2日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投案。

3.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的经过,且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接收证据清单,银川市兴庆区捌万汽车服务中心报价单、收据、发票,证明本案中被损坏车辆维修所需费用。

5.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19)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损坏车辆总价值4698.04元。

6.谅解书,证明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对金某某、张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698.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199****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