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商州区杨峪河镇银明村、民主村寻找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用随身携带的小管钳、小钢筋剪子、螺丝刀等工具撬开门锁、防护网,进入村民任某某、邵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等五家住户屋内,用刀片将床上用品划烂、点火焚烧以发泄情绪。经商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任某某、邵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被损坏物品损失价格4935元。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2019年5月至8月份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邵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苗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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