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该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在部队服役,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捕前住岚县**镇**街,2015年6月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7月1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3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岚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殴打的事实,多次采用服毒、滋扰纠缠工作人员等方式要挟,强行向民政局索要各种性质的“救助款”,民政局被迫以“救助款”的名义向张某甲持有的银行卡打款50000元,通过其亲属马**向张某甲支付“生活费”6000元。
(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2013年1月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甲以被岚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殴打为由,采用服毒、辱骂、喧哗、威胁等方式扰乱民政局、县政府工作秩序14次,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因向岚县民政局原局长范**索要返程路费,与在场的民政局工作人员刘某甲发生争执,后刘某甲将张某甲劝离办公室。2013年2月1日下午14时,张某甲在民政局一楼大厅以被民政局工作人员殴打为由,威胁纠缠刘某甲,后服用“疑似毒物”的粉红色液体,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民政局工作人员将张某甲送至岚县人民医院洗胃,次日凌晨1时转入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毒检:张某甲系溴敌隆中毒。民政局为此支付了张某甲在医院的医疗费用7118.7元,并被迫通过其家属马**给付张某甲6000元钱“生活费”。
2.2013年3月6日至1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服毒药后生活无法自理为由,多次向民政局索要生活费被拒后,为了给民政局施加压力,期间以横躺在办公室门口两天一夜拒不离开的方式要挟范某某,致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为了息事宁人,民政局被迫突破政策底线给予张某甲多次“救助”。
3.2013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把自己五岁的侄儿张**遗弃在县民政局办公楼内的方式要挟,要求民政局为张**办理“五保”待遇,迫于压力,民政局被迫为张**办理了“五保”手续,满足了其无理要求。
4.2013年11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到民政局寻找范某某未果,之后,长时间在办公楼内辱骂工作人员李**、刘某甲、白**等人,随后将办公室内茶几踢倒,致办公秩序混乱。
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将疑似毒鼠强瓶放置在县民政局综合办公室内威胁要服毒,并当着白**、李**等工作人员的面,将疑似毒鼠强液体倒入口中,为了防止意外,白**等人将张某甲送至岚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下午该自行离开医院。
6.2014年冬季,得知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牛某某负责异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发放,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一张非本人的外地籍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纠缠牛某某给其发放救助金,被牛某某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张某甲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在民政局纠缠、辱骂牛某某。
7.2015年6月2日10时许,为了制造事端,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后院来到县委书记办公室门口,当着工作人员的面,拿出随时携带的农药(甲拌磷)以服毒相威胁,为防止意外,在场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当日,张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执行期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2日)。
8.2015年7月14日11时许,因对岚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被告人张某甲在岚县县政府办公楼喧哗,扬言找领导上访,在工作人员劝阻时,张某甲撕扯政府保卫科人员,并躺在政府办公楼门厅前拒不离开。当日,张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18日被执行)。
9.2015年9月3日上午,县民政局**王某某在单位值班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民政局办公楼内,**谩骂工作人员,并以跳楼、将农药洒在楼道内及将空酒瓶摔碎等方式制造事端,严重扰乱机关秩序。
10.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了给民政局施加压力,被告人张某甲以生活困难为由,将几十颗西瓜堆放在民政局大门口声称出售,后西瓜腐烂发臭,致工作人员和来访群众不堪滋扰,严重扰乱机关秩序。
11.2017年4、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经常到民政局综合办公室内,以找领导为由,随意使用民政局办公电话,强行索要A4纸及工作人员刘*持有的文件,并故意损坏白**的办公电脑,致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公务。
12.2018年3月12日上午,在自己的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采用搂抱腿部和用头部撞击的方式滋扰威胁现任民政局局长刘某乙,致正在办理的公务活动无法进行。当日,张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13.2018年7月13日8时至15时,为引起领导重视,被告人张某甲在县政府办公楼前长时间喧哗、吵闹,被县政府公安科工作人员劝阻时,**殴打工作人员,引起来访群众围观。
1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山西省省政府大门口非法信访,在岚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劝返途中,张某甲在太原火车站站前广场上拿出红色液体扬言服毒自杀,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和议论,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牛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范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收条、住院记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等书证;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56000元,数额巨大;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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