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故持菜刀砍伤同村的张某乙,致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甲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为普通醉酒,张某甲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医院。
2.侦查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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